移通﹝2025﹞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工作。岗位设置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工作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基建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统一指导和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二)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审查、岗位确定和安排,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三)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统一组织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双选会,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提供保障;
(五)负责校内用人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的监督考核。
第九条 校内用人单位工作职责
(一)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制订各勤工助学岗位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勤工助学设备设施保障,保证学生顺利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签到考核,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值班安排和考核情况。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强化学生的工作观念,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工作技能,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我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包含A类辅助管理岗位、B类综合管理岗和C类专业技术岗;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申报
(一)固定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于每年6月底进行申报,勤工助学中心汇总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临时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7个工作日向勤工助学中心进行申报,并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中心于每年9月统一举办岗位招聘会。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在接收到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之后,根据自身情况携带个人简历和课表参加双选会。由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初试和复试,经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及学生本人三方确定后,签订《重庆移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确定录用。
第十五条 岗位撤销
(一)一年时间以上(含一年)未用人的勤工助学岗位,撤销该岗位的设置。
(二)用人单位谎报或虚报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责任并撤销该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学生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人单位秘密。
第六章 酬金的标准与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通过智慧学工完成勤工工资的申报和部门审核,勤工助学中心核实、汇总各岗位勤工工资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按照学校财务处规定的程序,次月由财务处将酬金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时上报并审核学生工资。对于不能按时审核的岗位,提交补发申请(附领导签字),由勤工助学中心在每学期期末统一补发,用人单位向有关学生做好解释。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五)向勤工助学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三)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四)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强化学生的工作观念,提高学生的工作技能。
第八章 工作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择优评选先进个人,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岗位指导老师中,双校区分别按不超过10个的数量评选优秀指导老师,授予“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荣誉称号。在用人单位中,双校区分别按不超过10%的比例评选先进单位,授予“勤工助学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在校内进行通报;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移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移通〔202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