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通﹝2025﹞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优类型
第四条 个人评优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共青团干部”
(四)“十佳团支部书记”
(五)“优秀共青团员”
(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七)“创新能力优胜个人”
(八)“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九)“艺术活动先进个人”
(十)“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十一)“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十二)“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集体评优
(一)“先进班集体”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十佳五四红旗团支部”“完满超级团支部”
(三)“文明寝室”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个人评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二)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三)主动投身于校园活动建设中,积极参加完满教育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有爱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主动注册志愿者;在校期间志愿者服务时长平均每学年达到10小时;
(六)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守校规校纪,在评定学年内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七条 “三好学生”在符合个人评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在评定学年内获得过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经过学校审定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班团学生干部均有资格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学生组织指导部门或学院进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在符合个人评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定学年内成绩综合排名班级前40%,期末正考无不及格现象;
(二)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评定学年内,两学期担任学生干部(可以是不同职务)。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积极主动、以身作则,能较好的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
(二)带头参加校风、学风及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成绩良好,能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评定学年内成绩综合排名班级前 40%,期末正考无不及格现象;
(四)评选表彰的对象是团干部。
第十条 “十佳团支部书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条件;
(二)担任团支部书记期间所在团支部获得“完满超级团支部”学年评比前五名或“十佳五四红旗团支部”学年评比前五名。
第十一条 “优秀共青团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主人翁责任感, 在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积极参加团内各类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团的建设和学校的民主管理并为团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社会公德,在团员青年中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无旷课、旷晨读,晚归等违规违纪记录,评定学年内成绩综合排名班级前40%,期末正考无不及格现象;
(三)评选表彰的对象是在册共青团员。
第十二条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在文明校园建设、道德诚信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助学助残、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优胜个人”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或科技竞赛活动,并在本学年度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
1.在校级各类科技类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中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两名;
2.在省(市)、部级各类科技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及其以上奖励;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获得校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励;
4.积极参与教师课题且作为课题的研发人员获得省(市)、部级三等及其以上奖励;
5.在全国各类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6.在国际各类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二)未获得第(一)条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省(市)、部级及其以上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并在评定学年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一)在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一等(若为名次则取前两名)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三名;
(二)在省(市)、部级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若为名次则取前六名)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六名;
(三)在全国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四)在国际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五)未获得以上四条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学校、学院或社团参加市(省)级、全国或国际的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五条 “艺术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积极参加各种文化艺术类活动或各级文化艺术类比赛,并在评定学年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
(一)在校级以上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三名;
(二)在省(市)、部级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奖项或团体前六名;
(三)在全国文化艺术类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四)在国际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奖励;
(五)未获得以上四条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校、学院或社团参加市(省)级、全国或国际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评定学年志愿服务时长达60小时,并在本学年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项目大赛、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个人表彰荣誉称号;
(三)被评为校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的组织、团队主要负责人;
(四)被评为校级年度优秀志愿者及省(市)级及以上5A级、4A级、3A级志愿者的个人;
(五)个人事迹影响较大,被授予校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等光荣称号者;
(六)参与国内国际重大会议、赛事服务并获得肯定、表彰的志愿者;
(七)在无偿献血、骨髓捐献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
(八)因出色的志愿者行为个人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者;
(九)其他在志愿服务中有突出表现的(须将相关材料报校团委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评定学年内期末正考无不及格现象;
(二)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任职期满一年,且每月考评为优秀;
(三)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能积极主动、较为出色地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选修课无补考;
(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四)曾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学金,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
(五)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评选条件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团干部集体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助、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
(二)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开展独具特色的班级活动;
(三)有朝气蓬勃、积极进取、团结友爱、乐于助人的良好班风﹑学风;
(四)全班同学相互帮助,学习成绩在本年级专业中名列前茅,课堂出勤率高,课堂秩序好;
(五)班级成员志愿者注册率100%;评定年度人均志愿服务时长超过20小时;
(六)班级成员所在的所有寝室在安全卫生寝室检查中合格率为100%,寝室成员无晚归、未归或其他违规违纪现象。
第二十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支部领导班子整体素质高、团结协作、作风扎实、思想作风过硬;
(二)团支部自身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即支部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民主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
(三)组织生活开展好,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组织生活有创意,效果良好,同学反映较好;
(四)团支部全体团员学习目标明确、刻苦努力,有良好的学习风气和学习氛围,无违纪学生;团员精神面貌好,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校园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团支部主题活动开展好。能结合支部特点,创造性地开展融思想性、知识性、教育性为一体的各种活动,特别是能结合团员青年特点和各种形势、纪念日等创造性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好的反响;
(六)所有团员的安全卫生寝室检查合格率为100%,团员无晚归、通夜未归和违规违纪现象;
(七)团支部成员志愿者注册率100%;评定年度人均志愿服务时长超过2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完满超级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符合“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二)团支部积极开展各项完满教育工作,并形成优秀完满教育文化氛围,在全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团支部成员志愿者注册率100%,评定年度人均志愿服务时长超过2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十佳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在评选出的“五四红旗团支部”中择优评选出“十佳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二十三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寝室所有同学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较强,寝室有好的卫生、作息等制度,执行情况好,效果明显,评定学年有2次或以上获得校级“安全卫生寝室”;
(二)寝室温馨整洁,文化氛围浓厚,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友善;
(三)寝室学风好,同学学习努力,成绩优良,评定学年寝室成员1/3及以上获得奖学金或1/2及以上获得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获奖;
(四)寝室同学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习惯,无不良嗜好;
(五)寝室同学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重庆移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
第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各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干部总人数的30%。
第二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为每个团支部1名。
第二十七条 “十佳团支部书记”评选数量为10名。
第二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为全校共青团员总人数的3%。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
第三十条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创新能力优胜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 2%。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总人数的30%。
第三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自然班数的8%。
第三十三条 “完满超级团支部”评选数量为每学年10个,“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团支部数的8%(含毕业班)。
第三十四条 “十佳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数量为10个。
第三十五条 “文明寝室”在“安全卫生寝室”的基础上择优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寝室的5%。
第五章 评优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个人、集体的评优每学年评定一次。通过参评个人、集体自主申报,资格审查,评选公示,学校审定发文等程序进行评选。其中个人评优申报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的3月组织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以及“十佳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共青团系列评优在每年的5月组织评选;其他各类评优在每年的9月组织评选。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评定的先进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彰。获奖学生在下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第三十九条 对评定的各类先进集体,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彰。先进集体的成员在下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学生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公寓等荣誉奖励2000 元、文明寝室奖励6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个人将取消其评优资格。
(一)在评定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一学年内有一人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集体;
(三)一学年内教学督导抽查,课堂纪律差,到课率低,缺课率达10%及以上的班级;
(四)一学年内学校安全卫生检查中有两个以上寝室被列为“不合格寝室”;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四十一条 评优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严格执行评定条件和评优程序,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将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别。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评选若有异议,可向评审单位书面提出,由评审单位调查后给予回复。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移通〔2022〕5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