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通﹝2021﹞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智育分×70%+加分×30%+减分。
第四条 智育分为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加权分值之和,即:
智育分=∑Caibi/∑Cbi。
ai——课程的考试成绩
bi——课程的学分数
C——课程系数:必修课C=1;限选课C=0.7。
课程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的,须换算成百分制的标准: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
第二章 加分
第五条 加分部分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反映,加分部分满分为100分,具体分为以下五项。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加分(上限20分)
1.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个人参与志愿服务产生较大影响等行为,并受到区级以上表彰或主流新闻媒体报道者,加2~5分。
2.学年内连续两次获校级安全卫生寝室或被全校通报表扬,室长加1分,成员加0.5分;校级“文明寝室”,室长加2分,成员加1分;市级“文明寝室”,室长加4分,成员2分。
3.获得国家、市级和校级先进个人称号,分别加10分、6分、2分。
4.因参加社会活动获得集体荣誉奖励的加分:
荣誉级别 | 加分 |
主要学生干部 | 一般成员 |
国家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 | 8 | 4 |
省市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等) | 6 | 3 |
校级(十佳五四红旗团支部、年度完满超级团支部等) | 3 | 2 |
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等) | 2 | 1 |
说明:主要干部指班长、团支书。
(二)个人技能加分(上限20分)
1.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加4分,500分以上加6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CET-6)加7分,500分以上加9分。其中,英语专业、德语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参照执行。
2.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按级别加分如下表:
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加分标准 | 3 | 4 | 5 | 6 | 7 | 8 |
3.通过其他省市级、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者,加2分~7分。
(三)社会工作加分(上限10分)
等级 | 分值(分) |
重庆市或合川区学生组织挂职学生干部,校级学生组织书记处、主席团成员,学生院长助理 | 8 |
学院、书院学生组织书记处、主席团成员,校级艺术、体育团队队长,经过学校审定的校级特色专项工作团队负责人 | 7 |
校级学生组织正部长,志愿服务总队队长 | 5 |
各专业年级长,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各队长、艺术团队主要学生干部,校级特色专项工作团队主要学生干部,学院、书院学生组织正(副)部长,社团社长 | 4 |
社团干部、班团主要干部(班长、团支书)、校级学生组织干事、学院艺术类、体育类团队负责人 | 3 |
校级特色专项工作、艺术、体育团队队员,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干事,学院、书院学生组织干事,班团委员、寝室室长 | 2 |
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经相应组织考核优秀者,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加2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加分;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和考核情况以指导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2.兼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加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若有其他加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完满教育类加分(上限25分)
1.在完满教育及各类社会实践中获得个人荣誉奖励的加分(按次数):
奖项名次
等级类别 | 一等奖 (第1名) | 二等奖 (第2—3名) | 三等奖 (第4—8名) | 优秀奖 (参与奖) |
国家级 | 10 | 8 | 6 | 4 |
省级 | 8 | 6 | 5 | 3 |
区级 | 5 | 4 | 3 | 2 |
校级 | 4 | 3 | 2 | 1 |
院级或社团赛事 | 3 | 2 | 1 | 0.5 |
说明:
(1)学生社团赛事需获完满教育委员会认定,若未明确则作为不加分项目;
(2)团体参赛,参照个人同级参赛得分。若无明确等级或奖项设置,由主办单位或校内分管部门对加分进行认定。
2.因参加完满教育工作以及其他社会实践获得集体荣誉奖励的加分:
荣誉级别 | 加分 |
主要负责人 | 主要干部 | 一般成员 |
国家级 | 6 | 3 | 1.5 |
省市级 | 4 | 2 | 1 |
校级 | 2 | 1 | 0.5 |
说明:该类荣誉包含年度学生社团评选、学生组织评比、优秀志愿者支队、项目评选以及优秀组织奖等;其中优秀组织奖获得者不得与同一项目其他获奖累加,就高不就低。
3.竞技体育特殊加分
在竞技体育赛事中获破纪录奖,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
(1)破校级记录,另加2分;
(2)破省(市)、部级记录,另加4分;
(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5分。
4.志愿服务工作加分
(1)获国家5A、4A、3A级优秀志愿者分别加10分、7分、4分。
(2)获重庆市5A、4A、3A级优秀志愿者分别加8分、5分、2分。
(3)获学校年度、学期、月度优秀志愿者分别加3分、2分、1分。
(4)取得“花果”志愿服务专项培训计划中级班、高级班结业证书分别加1分、2分,取得优秀学员在原基础上再加1分。
(五)科技创新、学术活动与创业加分(上限25分)
1.此项认定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奖者不分排名先后均可取得相应分值。此类项目主要指:“挑战杯”各项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英语及写作竞赛、机器人大赛等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类项目;创业计划大赛等创新创业类赛事。校级以上竞赛必须由教务处、就创中心组织或认定。
加分如下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国家级 | 10 | 8 | 6 | 4 |
省级 | 8 | 7 | 5 | 3 |
区级 | 6 | 5 | 4 | 2 |
校级 | 5 | 4 | 3 | 1 |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发表被三大检索系统检索的学术科研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和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他文章,分别加10分、8分、5分和3分。
3.学生学术科研论文及科技作品获得集体奖励,其成员分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个人对应分值的100%、80%、50%加分。
4.参加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视其完成的工作量,加5分、4分和3分。
5.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按国家级、省市级和其他出版社,分别加10分、8分和5分。
第三章 减分
第六条 减分直接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除,减分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
1.无故不参加时事政策学习或集体活动,每次减1分。
2.违背社会公德或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相关规定者,每次减1分。
3.有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每次减1分。
4.故意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每次减1分。
(二)违纪处分
违纪处分主要分为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及警告,具体减分情况如下表:
学校处分 | 留校察看 | 减20分/次 |
记过 | 减15分/次 |
严重警告 | 减10分/次 |
警告 | 减5分/次 |
(三)其他情况
1.安全卫生寝室检查认定为不合格寝室,寝室成员减1分/次.人。
2.违背网络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减1-3分/次。
3.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者,减1-3分/次。
4.故意扰乱正常公共秩序者,减1-3分/次。
5.违规使用电器者,减1分/次。
6.抄袭作业或剽窃他人作品者,每次减1分。
7.旷课一学时减1分。
8.上课迟到一次减0.5分。
9.旷晨读一次减0.5分。
10.晚归未归一次减0.5分。
11.其它违纪情况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结果适用范围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综合素质测评以年级专业为单位,由学院牵头实施。年级专业应由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参与具体测评工作。
(二)经学院审查后,以年级专业为单位面向学生公示。
(三)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德育分为0。
(四)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处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适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学期或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的依据。
(二)评定各类奖学金。
(三)评定各类优秀。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相关事宜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分别由学生组织及其指导部门进行考核,年级长、班团学生干部由学院牵头进行考核;学生干部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每学期学生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予以公示。
(二)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加分。
(三)各项比赛,分别按一等奖(比赛第1名)、二等奖(比赛第2—3名)、三等奖(比赛第4—8名)、优胜奖(比赛参与奖)的标准计算加分。
(四)同系列活动加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完满教育类、科技创新大类加分上限25分,思想道德、个人技能大类加分上限20分,社会工作大类加分上限10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别。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原《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移通院﹝2018﹞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