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场六月的风,高考也如期而至。作为广大学子人生中的一次重要大考,高考关系考生切身利益,在这个决定未来的关键时刻,考生们承载着梦想与期待,怀揣着家人的嘱托与师长的期望,踏上了这场知识的盛宴,智力的较量。但在通往梦想大学的道路上却出现了一些试图扰乱公平秩序的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散布涉考虚假信息、实施考试信息诈骗、诱导考生考试作弊、组织大学生替考等不法行为。
大学生作为高考的经历者,更应该做诚信高考的践行者,做公平高考的捍卫者!高考替考违法,请同学们不要以身试法,切勿挑战法律的底线。
经典案例
一、组织高考作弊,逃不过法网恢恢
【案例】2023通过QQ群等渠道向考生承诺将在高考考试期间向考生传递答案,考生只需将电子设备带入并将题目传回即可。经教育部及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快速侦办,成功在考前打掉相关犯罪团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对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不要一时糊涂,抱憾终生。
二、“李鬼”终难变“李逵”,以身试法不可行
【案例】某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两名“助考”中介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被警方抓获。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替考大学生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提醒】近年来,一些新技术手段逐步被用于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防替考等舞弊行为。高考成绩虽然重要,但诚信的品质关系人一生的发展。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蛊惑,更不要心存侥幸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身试法终将“自食恶果”。
三、“占坑帖”当噱头博眼球,涉考“恶作剧”不可碰
【案例】2023年高考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后,有辅导机构及部分网民发布部分试卷图片,自称“考前押中试题”,被疑泄露试题。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系恶意编辑“占坑帖”。其考前在有关平台发布无关帖子占位,考后再用试卷内容替换原有内容,帖子时间仍显示为开考前,造成疑似考前泄题的假象。
【提醒】律师和专家提醒,如果恶意发布此类信息,除违反了考试纪律之外,还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切勿为了娱乐他人,最后“愚了”自己。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对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在校大学生,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解释: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替考是考场中的一种作弊行为,是用各种欺骗手段假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替人代考的人就是所谓的枪手。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替考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替考使考试制度就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及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属于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同学们要恪守诚信,拒绝高考替考,不要从“很行”变为“很刑”。
十年磨一剑,今朝试锋芒
在此预祝各位考生
金榜题名,不负青春
綦江校区学生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