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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移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7日点击数:

移通院﹝201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的管理,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住宿包括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和学生公寓区外的住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入住学生公寓,学生入住时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的相关费用,凭缴费单据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下设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统一管理,宿舍管理中心可根据每年招生与毕业学生离校后空房源的实际情况,对学生住宿进行微调,学生应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第七条  学生须按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的床位入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入、搬出,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凡私自搬入、搬出或调换寝室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者,需持《重庆移通学院学生公寓住宿调整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放假前一周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查核实后报学生处批准,经批准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原则上由宿舍管理中心实行集中住宿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九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出国等原因需办理退寝手续的,凭相关证明和缴费单据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一旦退寝,不得继续占用原寝室。

第十条  学生在公寓住宿过程中如发生异动情况,住宿费用结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个人确实需在外住宿,可向学校提出申请,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患有重大疾病或急性传染病;

(二)学校未提供住宿;

(三)其他确实需要在外住宿的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在外住宿办理程序

1.凡符合条件需在外住宿的学生,须持本人申请、家长书面同意书、签字确认的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校外住宿地点证明、在外住宿原因证明、在外住宿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通过后报学生处复审,最后由学生处拟定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在校外住宿学生必须与学校签署《重庆移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在外住宿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安全责任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承诺书由学生本人、家长和学校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凡未履行有关程序在外住宿的学生,根据《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寝室成员中应推选产生一名寝室长,负责牵头与寝室成员共同开展寝室内部的自我管理与自我建设,原则上任期为一年,特别优秀者经寝室成员推选可连任。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期间应自觉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遵守以下住宿规定:

(一)入住学生享有定额的用水和用电补贴,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应自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标准缴纳超额费用;

(二)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寝,维护良好的就寝秩序

(三)大力倡导勤俭节约之风,不浪费水电等资源;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履行寝室清洁义务,定期进行寝室通风;

(五)自觉遵守公寓会客制度,主动带来访人员到值班室登记,并按公寓管理部门要求出示相关证件;

(六)携带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进出公寓时,应主动向公寓值班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接受检查,并按公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

(七)发现同学患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公寓值班员并积极实施救助;

(八)发现同学违纪时主动向公寓值班员举报,及时制止违纪行为;

(九)未经批准,男、女生不得进入异性寝室。

第十六条  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期间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挪动、占用或损坏公物;

(二)饲养宠物;

(三)使用与公寓管理不相符的电器;

(四)私自翻墙、翻窗出入公寓楼栋;

(五)私自带他人进入公寓楼或在寝室内留宿他人;

(六)从寝室内向外、向下乱扔物品、乱倒污物、随地吐痰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在寝室内收藏、观看、传播黄色等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或者其他制品;

(八)散发未经批准的宣传品,推销、贩卖商品等从事个人经商的行为;

(九)在公寓区怪叫、乱吼、起哄、扔砸东西或熄灯以后制造光污染和声污染行为;

(十)在公寓区偷盗、诈骗、销赃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在公寓区组织或参与邪教、非法集会、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不应在学生公寓出现的不当行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防范技能,每周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每天组织晚归、未归、大功率电器等安全隐患巡查工作,各学院每周组织安全隐患巡查工作,学生处、保卫处、基建后勤处等相关管理部门每月联合组织安全隐患巡查工作,学生应主动配合,并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学生在寝室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使用超过寝室供电承载力的电器,与寝室功能不相适应的、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二)擅自触摸、调试、破坏电表等用电设备,私拉乱接电线和网线,将电源插线板及电源接口靠近蚊帐等可燃物、将电器长期置于通电状态、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

(三)使用明火,如蜡烛、蚊香、炭炉、酒精炉、煤油炉等;

(四)存放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五)在寝室阳台、窗台上放置花盆等容易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物体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在公寓楼内酗酒,打架斗殴,滋事,散布恐慌言论;

(七)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当行为。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卫生管理规定,培养良好的卫生清洁习惯,保持寝室内部干净整洁,营造健康、良好的寝室卫生环境。

第二十一条  每周一为全校学生公寓集中清洁日,学生每周应至少在周一完成一次寝室的卫生大扫除,未按规定执行且拒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与宿舍管理中心每周组织对学生寝室进行卫生检查并进行卫生评比,学生处每月组织对全校学生寝室进行卫生抽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积极对提出的卫生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卫生要求且拒不整改的寝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应遵守以下卫生管理要求:

(一)寝室整体布置美观大方,定期清洁通风,室内无异味;

(二)保持地面、门窗整洁干净,无积尘、纸屑、烟头、酒瓶等垃圾,无卫生死角,鞋与其它物品按规定统一放置;

(三)床上用品放置有序,被子折叠整齐、摆放统一,床上无衣物、书籍等其它物品,每间寝室蚊帐的悬挂协调性和规范性;

(四)桌面、衣橱干净、无污渍,物品摆放整齐,无乱挂衣物或其它物品,生活物品摆放整齐;

(五)水槽、卫生间干净、无明显的烟味、臭味;毛巾、口杯、牙膏、牙刷等洗漱用品整齐放置在洗漱台上;水盆、水桶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合理;

(六)墙壁、窗户、家具保持洁净和美观,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寝室内外无垃圾堆放。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各类评优工作参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寝室可以参评“文明寝室”,符合条件的公寓管理工作相关学生干部可以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每月牵头组织安全卫生寝室的评选,凡达到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标准的寝室可认定为当月的安全卫生寝室,安全卫生寝室将作为学校每学年“文明寝室”的参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将根据《重庆移通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学生将根据违纪行为的轻重,分别给予黄牌预警、红牌预警、通报批评处理,并由所在学院联系家长共同开展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重庆移通学院违纪处分办法》中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违纪行为未具体规定的,按下述办法进行处理。

(一)未请假的不按时归寝者应给予如下处理:

1.晚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2次者,给予黄牌预警;

2.晚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3次者,给予红牌预警;

3.晚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4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4.晚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5.晚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6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6.对于晚归后,不服从管理,不登记或登记虚假信息者,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7.上学年处分未撤销,本学年有违纪情况发生,可提高标准处分。

(二)未请假的夜不归寝者应给予如下处理:

1.未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1次者,给予红牌预警;

2.未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2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未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未归次数一学年累计次数达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或以上处分;

6.上学年处分未撤销,本学年有违纪情况发生,可提高标准处分。

(三)在公寓区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者其他不文明行为:

1.在公寓区凡有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在公寓区阅览黄色或者违法书籍,传播黄色或违法书籍,收听黄色或违法音像制品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上处分。

3.在公寓区域携带或存放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品、毒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者,责令学生上交,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在公寓区打架斗殴,滋事,散布恐慌言论,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对损坏、破坏、毁坏公物或者他人财物者:

1.故意破坏公共电力、通讯、消防以及其他安全应急设施或他人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过失损毁公物或他人财物者,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损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赔偿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在寝室内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1.初次使用违规电器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违规电器由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进行处理。

2.使用违规电器达到2次及其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违规电器由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进行处理。

3.在违规电器检查过程中,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及以上处分。

4.包庇违规电器使用者、所有者的其他寝室成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区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如下处理:

1.在寝室内乱接电线者,视行为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寝室内饲养宠物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寝室内从事商业活动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

4.在公寓区怪叫、乱吼、起哄,扔砸东西或熄灯以后制造光污染和声污染行为且不听劝阻者,视行为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在公寓区乱张贴广告,在墙壁上留下印迹,在楼道内倾倒水、剩汤等垃圾者,给予全校通报。

6.在公寓区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公寓区使用酒精炉、电炉、液化器等不安全物品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8.在归寝检查工作中,找他人顶替者和顶替他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9.在公寓区私自翻墙、翻窗出入公寓楼栋,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规定者,给予如下处理:

1.未经批准,男、女性禁止进入异性寝室,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调换寝室者,责令搬回,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责令其限期搬回,经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时,拒不服从安排,影响学生公寓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若寝室中发生违纪违规现象,但又无明确责任人时,由该寝室成员共同承担相应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移通院﹝2012﹞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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