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通﹝2021﹞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适用于本办法:
(一)具有重庆移通学院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有重庆移通学院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曾具有重庆移通学院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四)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
(五)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中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六)学生已结业,但在修业年限内;
(七)其它具备申诉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申诉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库,成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学生申诉处理牵头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成员名单面向全校进行公布。其中学校相关负责人、学生申诉处理牵头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为常任委员,参加每一个学生申诉案的审理,其他委员根据每次申诉案的性质和需要选任。
第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牵头部门为学校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九条 每一次学生申诉案处理的申诉委组成成员由常任委员和选任委员构成,人数为7人或9人或11人,具体由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建议,经学生申诉委主任和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确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可续任。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第十二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以受理,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最长申诉期限为6个月,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出具申诉资料接收回执,并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执上写明。
学生拒绝签收复查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召开委员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7人或9人或11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陈述。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参与审理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三十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多少日内”,指自然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移通院﹝2017﹞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