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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7日点击数:

移通﹝20231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塑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以下称学生)。

学校交流交换的国(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学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应用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设置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影响期限或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等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纪律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受表彰、奖励、担任学生干部等资格和权益;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前已确定但尚未授予的,予以撤销;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放部分,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发给结业证或者肄业证;纪律处分解除后,符合条件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给毕业证、学位证。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在被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国家机关调查问话或者未掌握其违法违纪行为之前,能够主动如实坦白其违法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赃物,或积极赔偿损失,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伪造变造证据,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调查处理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五)结伙或共同实施的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六)拒不承担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及他人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外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先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后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物及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情节较轻且作案金额较小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金额较大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掩盖证据,提供伪证,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故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故意毁坏公共图书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故意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其他故意破坏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7.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8.因犯有偷窃、诈骗财物、打架、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而受处分者,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在校园内酗酒、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3.乱扔杂物,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有碍风化,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内容或观看、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7.非法持有、出售、出租、本人和他人手机卡、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8.擅自在学校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或违章设摊设点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9.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或者学校应急值班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液化器灶、电热器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其他违规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4.私接电源或者在室内或楼道为电动代步车(电动单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的蓄电池充电,或者违规存放上述车辆的蓄电池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盗用、冒用他人名义和身份(包括他人生物信息、IP地址或者邮箱地址),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侮辱、虐待、诽谤、陷害、诬告、非法拘禁或禁闭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非法扣留、隐匿、毁弃、冒领或私自拆开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有违诚信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他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各项考评、干部竞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或签字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项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在毕业生就业、体格检查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6.在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申报各类学术成果或获取相关资格有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8.有请人代课、代寝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参与代课代寝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9.参与或组织网络刷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10.有制造或使用假证件、假印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对晚归学生,进行通报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对夜不归宿学生,进行通报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在公寓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对在寝室内经商的学生,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6.其它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八)无故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擅自离校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在10学时以下(不含10学时)或擅自离校1天者,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累计达到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到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达到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累计达到40学时或擅自离校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有《重庆移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认定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认定为违纪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参加市级及以上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未经审批私自购买、运输、存放危险化学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未经许可擅自将实验设备带离实验室,造成设备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违反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组织或参与网络裸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有证据证实参与裸聊属被胁迫的,可免于相应的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甲类传染病,或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规定而制定的学校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包括私自外出未报备,或返校未主动申报,或故意隐瞒行程、隐瞒疾控通知不及时报告学校,或其他不遵守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被学院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调查处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根据学生违纪的性质类型,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相关学院配合进行。

1.学生日常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由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拟文经相关部门、学院会签后处理;

2.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拟文经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学院会签后处理;

3.学生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实训中心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拟文经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学院会签后处理;

4.学生违反治安、安全、消防、交通等法规以及涉及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拟文经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学院会签后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全面了解情况。负责学生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违法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进行认真调查、全面了解情况,核实学生基本信息、违规违纪事实及证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相关学院要给予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

(二)告知处分意见。负责学生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调查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组织专题会议讨论处分决定,并由负责学生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形成处分文件。负责学生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调查情况、处分意见拟定处分文件;属于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向学校办公室提交调查材料、相关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研究决定。

(四)处分文件送达。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件,要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在处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负责通知违纪学生,并将送达日期、时间及结果书面报送相应的拟文部门。在送达时须告知违纪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五)处分文件保管。对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由学校档案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由学生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撤销学历和学位证书等涉及到改变学生身份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调查与处理应在违纪行为发生或者被发现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期。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应当自申诉期届满之日起一周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学生处牵头,学生所在学院、学校保卫部门配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给予的处理、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申诉,具体按《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在处分到期后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审核、原牵头处理部门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上述条款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违纪处分条款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移通﹝2021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上一条: 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下一条:​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