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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移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7日点击数:

移通﹝20211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切实做好我校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作息

第三条  学生一日作息制度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合理分配时间的基本标准,直接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在校学生应统一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生一日作息时间表》进行学习和生活时间规范。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告知每一名学生,并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各学院辅导员应引导、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对不能按照作息制度执行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作息、宿舍管理等制度,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应按《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学习督查

第五条  学生课堂含校内教学课堂、实验室、实习实训,素质教育课堂及校外实践等。

第六条  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鼓励和引导教学责任单位和教师通过丰富课堂内容、改革授课和考核方式等措施,增强课堂吸引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对学生课堂行为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协助加强课堂管理。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学生自律组织可对学生的课内外学习行为进行督查。学生出勤、参与课堂活动和学业成绩等情况将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和操行等考核的核心内容,且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称号等重要依据。

第八条  开展常规性课外活动要备案确认,开展重大活动要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类学生社团要按相关规定实行分类规范管理,确保学生社团充满活力、依法依规和取得实效。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劳务活动,统一归口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管理,并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根据《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章  归寝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晚归(晚上宿舍关门前不能按时归寝)、未归学生进行登记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实践育人、个性化发展或学校的各类正常安排,导致学生不按时归寝的情况,实行事前报告备案制度,经相关部门认定或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活动组织单位报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未经备案确认和擅自晚归、未归的学生,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由学生宿舍值班员在宿舍关门后登记整理,经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汇总后及时向各学院反馈,同时视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与主要校领导。对屡教不改,多次晚归、未归的学生,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无故未归的学生各学院要及时联系、寻找,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五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所有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擅自离校,如遇特殊情况离校者须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放假时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学生集体放假。

第十九条  对学校规定的集体放假,由学校统一行文,明确规定假期起止时间,校内各相关单位可在文件发布后,组织安排本单位放假事宜。

第二十条  假期结束后,各学院组织辅导员查课查寝,并将学生返校情况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将学生返校情况收集整理后视情况报告相关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

第六章  安全巡查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和教学、学工、保卫、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应至少1次深入到学生宿舍、食堂和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巡查,且每次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辅导员应每周至少深入教学活动现场2次,每月至少走访学生寝室4次,认真对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进行巡查。各学院应详实记录巡查人员、时间段、巡查范围、学生学习生活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定期汇总领导干部和辅导员的巡查情况,报相关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七章  问题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组织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问题、就业困难、身体异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学生做好登记,主动关注其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每月对其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后勤处组织专业人员对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室、实验实训室(场)等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定期进行集中排查,并由相关校领导及时召开集中排查工作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学院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会议纪要报送相关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阅示。

第二十七条  相关校领导应按职能职责和相关要求,督促相关单位(部门)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及时消除或妥善处置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

第八章  学生工作联动

第二十八条  每月第一周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主持,相关校领导列席,学生处、团委、后勤处、保卫处、教务处、就创中心等相关单位、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应总结通报上月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会商解决措施,安排部署本月领导干部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集中讨论、布置学生管理各类事务,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各学院及相关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学生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重庆移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按要求统一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校外租房住宿的,应按《重庆移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提出书面报告,并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应对报告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学校受理其报告的老师的见证下签字确认。相应的辅导员应联系其家长或监护人,当面教育引导学生保护自我人身安全,提醒学生可能发生的危险,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在学生申请获批准后及时让学生提供租房合同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核实。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宿舍管理中心、辅导员和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等提供准确的校外住宿地点及联系方式,每两周主动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学生不主动汇报个人情况的,辅导员应主动找该学生谈话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要建立校外租房住宿学生管理档案,相应辅导员要主动加强与校外住宿学生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并主动与家长联系和沟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校外租房住宿获批后,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要严查学生私自将学校安排的宿舍或床位出租,其他学生也不得私自占用校外租房学生的宿舍或床位。

第三十六条  未申请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搬回,对在规定期限内搬回宿舍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回学校住宿的学生,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学生重大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应重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所有学生工作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遇学生中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务必及时、稳妥地加以处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送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学校办公室和学生处,2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内和学校媒体的醒目位置公开学校总值班电话和保卫处值班电话,提醒师生知晓;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情况第一发现人,应该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稳妥处置;应当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地方相关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移通院﹝201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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